2017年聚丙烯酰胺在污水處理中的重要性
20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指出,為了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任務,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草案第六條規定,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省級政府可以在本法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適用稅額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按照稅收法定原則,應對上浮適用稅額的上限或者適用稅額的幅度作出規定,以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在國家規定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基礎上上浮了收費標準,建議對草案相關規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中直接規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以10倍為限,即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
二是規定應稅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級政府“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附表一)
草案第三章的章名為“稅收優惠”,對一些環境保護稅稅收減免的情形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環境保護稅是對污染環境的排污行為征稅,將基于特殊政策考慮而給予的稅收減免稱為“優惠”,不是很恰當,建議將這一章的章名改為“稅收減免”。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應當根據減排的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稅收減免,以便更好激勵企業減排,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根據減排幅度實行了排污費多檔減免政策。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檔稅收減免的規定,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
報告認為,制定環境保護稅法,開征環境保護稅,對于促進企業強化環保意識、減少污染物排放,將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草案以現行排污收費制度為基礎進行制度設計,合理確定了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目稅額、征收管理等,各項制度規定基本可行。草案經過修改已經比較成熟,現在出臺是必要的、適時的,建議盡快審議通過。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意見認為:修正案草案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相銜接,重點參考了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指出的問題,并吸收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的有關內容,主要修改和增加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責任、流域水污染聯合防治與生態保護、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飲用水安全保障、重點領域水污染防治、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嚴格法律責任等內容,并按照環境保護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刪除了排污申報登記、水污染防治設施驗收與拆除閑置審批、船舶作業審批等有關規定。修正案草案貫徹了中央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思想和要求,與環境保護法做了較好的銜接,體現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強化飲用水安全保障等制度措施,同意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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